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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空间】《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一)
来源: | 作者:孝义市安达燃气管输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31天前 | 182 次浏览 | 分享到: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为国家标准,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现将部分相关规范条例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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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总则

1.0.1为促进城乡燃气高质量发展,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证供气连续稳定,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城市、乡镇、农村的燃气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工程项目:

1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2工业企业内部生产用燃气工程项目;

3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利用工程项目;

4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应用项目。

1.0.3燃气工程应实现供气连续稳定和运行安全,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能源、生态环境、土地利用、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政策;

2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

3鼓励工程技术创新;

4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5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维护水平。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1规模与布局

2.1.1燃气工程用气规模应根据城乡发展状况、人口规模、用户需求和供气资源等条件,经市场调查、科学预测,结合用气量指标和用气规律综合分析确定。

2.1.2气源的选择应按国家能源政策,遵循节能环保、稳定可靠的原则,考虑可供选择的资源条件,并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2.1.3燃气供应系统应具有满足调峰供应和应急供应的供气能力储备。供气能力储备量应根据气源条件、供需平衡、系统调度和应急的要求确定。

2.1.4燃气供应系统设施的设置应与城乡功能结构相协调,并应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燃气行业发展和城乡安全的需要。

2.2建设要求

2.2.1燃气供应系统应设置保证安全稳定供气的厂站、管线以及用于运行维护等的必要设施,运行的压力、流量等工艺参数应保证供应系统安全和用户正常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应系统应具备事故工况下能及时切断的功能,并应具有防止管网发生超压的措施;

2燃气设备与管道应具有承受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下的强度和密封性;

3供气压力应稳定,燃具和用气设备前的压力变化应在允许的范围内。

2.2.2燃气供应系统应设置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具备数据采集与监控功能。燃气自动化控制系统、基础网络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应达到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

2.2.3燃气设施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满足节能环保及系统介质特性、功能需求、外部环境、设计条件的要求。设备、管道及附件的压力等级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

2.2.4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燃气设施应保证在正常使用维护条件下的可靠运行。当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或在遭受地质灾害、运行事故或外力损害后需继续使用时,应对燃气设施进行使用评估。

2.2.5燃气设施应采取防火、防爆、抗震等措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2.2.6管道及管道与设备的连接方式应符合介质特性和工艺条件,连接必须严密可靠。

2.2.7设置燃气设备、管道和燃具的场所不应存在燃气泄漏后聚集的条件。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地下综合管廊及其他地下空间内。

2.2.8燃具和用气设备的性能参数应与所使用的燃气类别特性和供气压力相适应,燃具和用气设备的使用场所应满足安全使用条件。

2.3运行维护

2.3.1燃气设施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调试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燃气设施投入使用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2防止或减少污染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2.3.2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维护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3.3燃气设施的施工、运行维护和抢修等场所及重要的燃气设施应设置规范、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3.4燃气设施的运行单位应配备具有专业技能且无间断值班的应急抢险队伍及必需的备品配件、抢修机具和应急装备,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

2.3.5燃气设施可能泄漏燃气的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不得单独操作。泄漏燃气的原因未查清或泄漏未消除前,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直至燃气泄漏消除为止。

2.3.6燃气设施现场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燃气特性、相关工艺和应急处置的知识和技能;

2操作或抢修作业应标示出作业区域,并应在区域边界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3操作或抢修人员作业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及其他防护用具,不应在作业区域内穿脱和摘戴作业防护用具;

4操作或抢修作业区域内不得携带手机、火柴或打火机等火种,不得穿着容易产生火花的服装。

2.3.7燃气设施正常运行过程中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工艺废弃物不得直接排放。

3燃气质量

3.0.1燃气工程供应的燃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分类和气质标准;

2应满足各类用户的用气需求和使用条件;

3发热量(热值)应保持稳定;

4组分变化应保证燃具正常工作。

3.0.2系统供应的燃气应确定基准发热量(热值),发热量(热值)变化应在基准发热量(热值)的±5%以内。燃气组分及杂质含量、露点温度和接气点压力等气质参数应根据气源条件和用气需求确定。

3.0.5人工煤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表3.0.5人工煤气的质量指标

项目

质量指标

低热值1(MJ/m³)

一类气2

二类气2


>14

>10

续表3.0.5

项目

质量指标

杂质

焦油和灰尘(mg/m³)

硫化氢(mg/m³)

氨(mg/m³)

萘³(mg/m³)


<10

<20

50

<50×102/P(冬天)

100×102/P(夏天)

含氧量4(体积分数)

一类气

二类气


<2%

<1%

含一氧化碳§(体积分数)

<10%

注:1表中煤气体积 (m³)指在101.325kPa,15℃状态下的体积;

2一类气为煤干馏气,一类气为煤气化气、油气化气(包括液化石油气及天然气改制);

3萘指萘和它的同系物α甲基萘及β-甲基萘;在确保煤气中萘不析出的前提下,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燃气管道埋设处的土壤温度规定本地区煤气中含萘指标;当管道输气点绝对压力(P)小于202.65kPa时,压力(P)因素可不参加计算;

4含氧量指制气厂生产过程中所要求的指标;

5对二类气或掺有二类气的一类气,其一氧化碳含量应小于20%(体积 分数)。

3.0.6当气源质量未达到本规范第3.0.2~3.0.5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时,应对燃气进行加工处理。

3.0.7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

3.0.8当供应的燃气不符合本规范第3.0.7条的规定时,应进行加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

3对于含一氧化碳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的体积分数达到0.02%时,应能察觉。

3.0.10当燃气供应系统的燃气需要与空气混合后供应时,混合气中燃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以上,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输送管道外壁可能达到的最低温度5℃以上。混合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³。

4燃气厂站

4.1站区

4.1.1燃气厂站的单位产量、储存量和最大供气能力等建设规模应根据燃气工程的用气规模和燃气供应系统总体布局的要求,结合资源条件和城乡建设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燃气厂站应按生产或工艺流程顺畅、通行便利和保障安全的要求布置。

4.1.2液态燃气存储总水容积大于3500m³或气态燃气存储总容积大于200000m³的燃气厂站应结合城镇发展,设在城市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应远离居住区、学校及其他人员集聚的场所。

4.1.3当燃气厂站设有生产辅助区及生活区时,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分区布置。当燃气厂站具有汽车加气功能时,汽车加气区、加气服务用站房与站内其他设施应采用围护结构分隔。

4.1.4燃气厂站内大型工艺基础设施和调压计量间、压缩机间、灌瓶间等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50年,其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的要求。

4.1.5燃气厂站边界应设置围护结构。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厂站的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0m的不燃性实体围墙。

4.1.6燃气厂站内建筑物与厂站外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防火的相关要求。

4.1.7不同介质储罐和相同介质的不同储存状态储罐应分组布置,组之间、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根据储存介质特性、储量、罐体结构形式、维护操作需求、事故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等条件确定。

4.1.8燃气厂站道路和出入口设置应满足便于通行、应急处置和紧急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表4.1.8的规定。

表4.1.8燃气厂站出入口设置

厂站类别

区域

对外出入口数量(个)

出入口的间距(m)

液化石油气储存

站、储配站和灌装站

生产区

≥1


当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1000m³时,≥2

50

辅助区

≥1


液化天然气供应站

生产区

当液化天然气储罐总容积>2000m³时,≥2

≥50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生产区

当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储气总容积>30000m³时,≥2

≥50

4.1.9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厂站生产区内不应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寒冷地区的地下式消火栓设施除外;生产区的地下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燃气聚集的措施,电缆等地下管沟内应填满细砂。

4.1.11燃气厂站内的建(构)筑物应结合其类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采取防火措施。

4.1.12燃气厂站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不应存在燃气聚积和滞留的条件,并应采取有效通风、设置泄压面积等防爆措施。

4.1.13燃气厂站内的建(构)筑物及露天钢质燃气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

4.2工艺

4.2.1燃气厂站的生产工艺、设备配置和监测控制装置应符合安全稳定供气、供应系统有效调度的要求,且应技术经济合理。

4.2.2燃气厂站内燃气管道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30年。

4.2.3设备、管道及附件的连接采用焊接时,焊接后的焊口强度不应低于母材强度。

4.2.4燃气厂站应根据应急需要并结合工艺条件设置全站紧急停车切断系统。当全站紧急停车切断故障处理完成后,紧急停车切断装置应采用人工方式进行现场重新复位启动。

4.2.5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应按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要求设置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放散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不得在建筑物内放散燃气和其他有害气体。

4.2.6进出燃气厂站的燃气管道应设置切断阀门。燃气厂站内外的钢质管道之间应设置绝缘装置。

4.2.10燃气调压装置及其出口管道、后序设备的工作温度不应低于其材质本身允许的最低使用温度。

4.2.11燃气厂站内的燃气容器、设备和管道上不得采用灰口铸铁阀门与附件。

4.2.12储存、输送低温介质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在投入运行前应采取预冷措施。

4.2.13燃气膨胀机、压缩机和泵等动力设备应具备非正常工作状况的报警和自动停机功能。

4.2.15燃气厂站的供电电源应满足正常生产和消防的要求,站内涉及生产安全的设备用电和消防用电应由两回线路供电,或单回路供电并配置备用电源。

4.2.16燃气厂站仪表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

4.2.17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2.18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应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

4.2.19燃气厂站爆炸危险区域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导消措施。

4.2.20进入燃气储罐区、调压室(箱)、压缩机房、计量室、 瓶组气化间、阀室等可能泄漏燃气的场所,应检测可燃气体、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符合安全条件方可进入。燃气厂站应在明显位置标示应急疏散线路图。

4.2.21除装有消火装置的燃气专用运输车和应急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液态燃气储存灌装区。

4.3储罐与气瓶

4.3.2燃气储罐应设置压力、温度、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并应具有超限报警功能。燃气储罐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4.3.4低温燃气储罐和设备的基础,应设置土壤温度检测装置,并应采取防止土壤冻胀的措施。

4.3.5当燃气储罐高度超过当地有关限高规定时,应设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4.3.6燃气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防沉降和抗震措施,并应设置切断装置。

4.3.9严寒和寒冷地区低压湿式燃气储罐应采取防止水封冻结的措施。

4.3.10低压干式稀油密封储罐应设置防回转装置,防回转装置的接触面应采取防止因撞击产生火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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